关于整治后三轮摩托车非法上路行驶和营运问题的通知
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客运市场的议案(第18号)办理情况的决议》及汕市常办函[2004]89号《关于印发〈在汕的省人大代表就我市整治后三轮摩托车非法上路营运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综合〉的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解决机动后三轮摩托车非法上路行驶和营运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采取措施,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坚持突击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坚决取缔违规机动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和营运。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把住源头,坚决禁止违规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既集中整治又加强日常管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并没收车辆,组织销毁。必要时,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联合整治,公安、交通、工商、运管、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开展联合整治。
三、市交通局、运管中心要将整治后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纳入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监管,积极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后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网络,增加运行线路和班次,方便市民出行。
四、市残联要积极会同市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生活保障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置换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未实施置换前,允许驾驶后三轮摩托车作为代步用,但不得载客营运。市残联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特别是非下肢残疾人的教育、管理,教育他们不要利用后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为整治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市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严查处非法拼装、倒卖后三轮摩托车(包括残疾人车)。
七、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情况,通过新闻报道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后三轮摩托车非法上路行驶和营运的危害性,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八、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在执行中如碰到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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