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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解释的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1 20:37:29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贵院《关于商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函》(法交[1999]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

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商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函》(法交[1999]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应经水运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未经批准,则不能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则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二、设立水路运输企业,须经水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获得批准筹建的,由水运主管部门颁发《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筹建企业根据批准筹建文件的内容,按照《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购置或建造与之相适应的船舶,申请办理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国籍证书,配备相应资格的船员等事宜。筹建完毕,符合开业条件的,由水运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筹建期间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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