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四章 附则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部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规范铁路管理行为,根据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系指为实施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而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
第四条 铁道部建设司负责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审批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和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系统,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办理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资质 年检);
(四)办理铁路建设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等登记手续;
(五)对铁路建设单位持证经营活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部属总公司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路局、总公司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办理所属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申请资质等级的审查,报铁道部审批。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申请资质等级的审批,核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办理所属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初审,报铁道部审批。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
(四)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等登记手续;
(五) 对所属铁路建设单位持证经营活动情况实施管理 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
(一)凡申请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必须填写《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提交《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组建铁路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章程复印件;
4、由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令或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6、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令和职务证书复印件;
7、技术经济人员的任职令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铁路建设单位应配备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5%.
第七条 各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按《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八条 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局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铁道部审批。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系统,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各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局级主管部门审查,报铁道部审批。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负责审批,并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铁道部建设司统一印制,由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核发。一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加盖铁道部印章。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和铁道部建设司审批的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加盖铁道部建设司印章。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审批的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加盖铁路局、总公司印章。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的30天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合并或撤消,必须在合并或撤消30天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4月至6月底为年检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和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系统,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各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办理。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负责办理,将年检结果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年检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连同《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登记证书》正、副本,按时报年检审查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由年检审查部门填入《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内。
(一)完全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基本条件及等级标准,能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1、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中两项(含)以下条件,但可限期整改的;
2、未按规定履行某项建设管理职责,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基本资质条件之一的;2、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中两项(不含)以上条件的;
3、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以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延误工期的;
4、有无证或越级管理、出借资质等级证书等违法行为 的。
第十五条 对于无证或越级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对于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投资、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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