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已修正]
导读:
第一条 为维护公路渡口交通秩序,确保渡运安全畅通,特殊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公路渡口过渡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乘客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过渡车辆划分为四类:
(一)执行任务中的特种车(包括警备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管理车、航政洪监车等);持有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下同)证明的战备军运车;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的救灾车、抢险车;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免检证》的银行运钞车;
(二)路政、邮政车;
(三)公路工程、养护专用车;持有市(地)以上公路局证明的运载鲜活商品车、冷藏车、运载珍贵动植物及种苗的货车;持有营运执照的各种客车;
(四)其他车辆。
第四条 渡口管理人员按前条车辆类别安排过渡顺序。因特殊情况需要优先安排过渡的(一)、(二)、(三)类车辆,可向省公路局申领优先过渡证。
第五条 过渡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依照顺序过渡,不得抢渡;
(二)驶达渡口区域应减速,有分车道的,按分车道排队;无分车道的,和律靠右排队;装载危险品的,由渡口管理人员另行安排停放;
(三)没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而运载危险品的,不准过渡;
(四)装载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污染物品及有害物品的,不准与客车混载过渡;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及可能影响渡船安全的特种车,须经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过渡;
(六)客车驶达渡口落客标志处应落客过渡(老、弱、病、残者除外),并在渡船靠岸前召回乘客随车上岸;
(七)上、下渡船应使用一挡行驶,严禁熄火、空挡滑行和超车;
(八)严禁在跳板和渡船上急刹车;
(九)严禁在渡船上加油、加水;
(十)在渡船上停定后,应熄火挂挡,拉紧手刹制动;
(十一)按规定缴纳过渡费并出示车辆缴费凭证;
(十二)渡船在航行中,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六条 客车乘客过渡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客车落客过渡时,应迅速下车,与所乘车辆同船过渡;渡船靠岸前应迅速上车,随车上岸;
(二)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得与车并行或紧随车尾上船;
(四)在渡船上,不准坐栏杆;不准站在跳板上和绞盘附近、车辆之间;不准进入机舱、驾驶台;不准乱动渡船设备;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棍、果皮、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第七条 其他过渡人员须遵守前条第(二)、(三)、(四)项规定。
第八条 未经渡口管理所同意,渡口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不准停泊船只和排筏。
第九条 在渡口码头、引道两侧(即从公路路基边沟外缘、路堑坡顶起,国道为十五米以内,省道、县道为十米以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商店,不得摆设摊档和堆放物资。
第十条 禁止在渡口码头水域洗衣物、游泳和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渡口改桥后,原有的码头、引道、房屋用地、靠船桩、供电和供水设施以及各种设备等,仍属公路部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损坏。需临时借用码头、引道及设施的,必须经市(地)以上公路局批准,并缴纳使用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第六条(三)、(四)项、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者*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因抢渡、车辆故障或货物跌落等造成渡口交通堵塞的,按堵塞时间,对肇事者处每分钟五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过渡车辆超重而驾驶员瞒报的,按超重量处每吨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渡口设施、设备损坏的*须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厅另行制订)、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要追究渡口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章处罚,由渡口管理所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听指挥、不服处罚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章司机和乘客,由渡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渡口管理人员应主动协助,以保证渡口的交通畅顺和渡运安全。
第十八条 渡船在航行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航政部门负责处理;车辆在渡船、码头或引道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和监督,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渡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提交国务院,也征求了地方法制办意见。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日前,新修订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由原来的6章38条增加为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