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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4:56: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途经的农村公路要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如路面宽不应小于3.5米,平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米等,还要求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

  核心内容: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途经的农村公路要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如路面宽不应小于3.5米,平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米等,还要求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内容,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现将《审核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24日

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客运(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在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前,应当进行农村道路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与同级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工程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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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同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一)路面宽不应小于3.5米,路基宽不应小于4.5米;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二)平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米。

  (三)通视条件应按停车视距不小于15米,会车视距不小于30米,超车视距不小于50米的要求验算合格。

  (四)最大纵坡度不超过11%,位于海拔2000米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8%;最大纵坡坡长应符合表1的要求。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表1 最大坡长

坡度(%)

4

5

6

7

8

9

10

11

最大坡长(米)

1200

1100

900

700

500

350

200

100

  第七条 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线路沿线的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隧道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宜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隧道内路面应硬化。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洞内应当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八条 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等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应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对四级公路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车行道边缘线、与国省干线相交交叉口处指路标志、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路段的警示标志和标杆、视距不良急弯路段处示警桩或其他视线诱导设施,在路中障碍物上施划必要的立面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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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车辆宽度、高度、质量、轴重进行限制的路段和桥梁,在限制地点前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禁令标志;弯道内侧绿化不应妨碍驾驶员视线;当未铺装路面与硬化路面相交时,在其入口的一定长度范围内进行路面硬化或采用碎石铺装路面。

  (四) 连续长下坡末端路侧存在急弯、村镇、集市、平面交叉口、学校的路段,设置必要的指路标志、减速带和限速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急弯或弯坡路段外侧具有陡崖、深沟、江河湖泊、水库、干线公路、铁路等险要特征路段,以及急弯接直桥和雾区、凝冰等恶劣天气易发常发路段,设置线形诱导、限速、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 视距不良、支路坡度过大、交角过小的平面交叉口或支路口,设置警告、限速标志和反光镜。

  (五)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营运客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运行限速,根据《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规定的对应防护等级核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条 本规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各项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工程竣工图或复测资料认定,交通安全设施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同级公安部门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认定。本规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公路安全设施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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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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