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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实施意见(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4 01:47:34 人浏览

导读: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现就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物损评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由市价格事务所组建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评估中心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现就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物损评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由市价格事务所组建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

评估中心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物损评估工作。

二、评估中心可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邀请汽修、保险、汽配等专业单位参加,成

立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各方面关系,研讨评估标准及方法,具体指导评估工作。

三、评估中心应本着方便各方的原则会同各交警支(大)队在本市批准设立若干个评

估站。各评估站应毗邻本市各交通事故受理点、工作室。有关交警支(大)队应积极配合组织实施。

四、评估中心应对评估站的建立进行审核验收,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各评估

站的日常指导、监督、考核,保证物损评估工作正常顺利开展。评估中心负责对评估站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或对有异议的评估项目进行重新评估。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评估中心或其评估站进行物损评估时,应当出具《上海道

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承办人应完整填写《委托书》(附件一),签上姓名,盖好公章。

六、评估中心或其评估站在接到《委托书》后,应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勘估,确定事故

车辆应换零部件和应修项目(隐性损坏除外)、受损车载物品、交通设施的损失价值,同时按规定认真填写《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附件二)、《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受损物品、设施勘估表》(附件三)和《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附件四)。

七、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物品、设施的损坏,原则上以修复为主,并以预算

的修理费为评估依据。

八、车辆修理费的预算应执行本市汽车修理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定,计算公式为

(工时单价x工时+材料费+外加工费)x(1+15%),其中工时按现行汽车修理行业标准或习惯做法计算,工时单价按车辆重置价分为每小时6元、8元、10元、12元、14元五档(具体分档见附件五),材料费(包括总成件、零件、涂料、辅料)均按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价或行业指导价计算。

九、车辆修复中的总成件或零件的调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其修复费用超过该总成件或零件现价60%的。

2、整形工艺难度大,并且整形后难以保证安全性能的。

3、基准面严重损坏、整形后无法准确调校的。

4、受损面积占该部件面积1/2以上的。

十、车身钣金、油漆工时按受损面积占整车或部件的比例计算。

十一、车辆修复费用超过该车重置价的60%,还需同时评估该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实

际价值。

十二、车载物品、交通设施以及其它应列入评估范围的财产直接损失的评估标准和

方法,参照《上海市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

损评估中心受损物品、设施勘估表》及《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由评估人员签名,盖好公章,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份由评估中心(评估站)留存备查。

十四、经评估后的受损车辆、物品、设施、应由物主自行选择修理单位,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修理点。

十五、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评估费先向

物主收取。

十六、重新评估收费,实行先按原评估金额收取押金的做法。重新评估金额与原评

估金额的差额占原评估金额10%以内的,应按重新评估金额收费。重新评估金额与原评估金额的差额超过原评估金额10%的,不再另收重新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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