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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甘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4 00:56:02 人浏览

导读:

颁布日期:2001-6-7执行日期:2001-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船舶(含排筏

  颁布日期:2001-6-7

  执行日期:2001-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船舶(含排筏、水上设施,下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海事机构是负责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省海事机构负责重大事故、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可根据需要直接调查处理由下级海事机构管辖的事故。

  州、市(地区)海事机构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未设海事机构的地区发生事故,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待先行受理,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省海事机构报告,协助省海事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水域内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救助,做好记录,协助海事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递交报告书的,应如实说明情况,可延长48小时(港区24小时)。

  第六条 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船籍登记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船舶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讫地点及装载情况;

  (三)船舶的基本技术状况;

  (四)船舶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

  (五)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情况;

  (六)伤亡、损害情况及现状;

  (七)事故的主要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

  (八)船舶沉没的,其沉没大概位置;

  (九)施救情况;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海事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快报。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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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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