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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20:56:57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南京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发布文号】宁交计[2000]32号【等级】市交通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南京市交通局【发布时间】2000-01-01【生效时间】2000-01-01第一章


  【发布文号】 宁交计[2000]32号
【等 级】 市交通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南京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 2000-01-01
【生效时间】 20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做到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市投资或以市投资为主(投资额超过批准总
投资50%或控股)的市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含公路养护改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
需要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省管交通建设工程(指省批准或省投资为主的)中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标底的编制必须
遵照本办法执行,其它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
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平等竞争。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交通局成立的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本级交通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交通局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通招标办”)具体办理交通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具有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且经过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page]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是建设单位或者是建设单位委托的有资格、有能力的单位,招标单位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 实行招标的交通建设施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已经审批;
(二)已正式列入市交通局交通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计划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屏,也可同时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
招标广告。
公开招标,参加每一个标段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若少于三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每一个标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
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招标,特殊项目也可实行分部或分
项工程招标。招标方式应在招标通告和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承包形式,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投资大、工程
结构复杂、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单价承包合同。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
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
第十二条 成立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招标单位的一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page]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由市交通局从市交通局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工作组名单在中标单位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工作组依据确定的评标实施细则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工程招标计划,内容包括工程招标范围的划分,分年度安排,招标方式,承包形式和
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交通局审批;
(三)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评标工作组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如向投标者出售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向
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费用);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如开标前会,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的疑点,并形成
书面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七)编制标底,报市交通招标办审核;
(八)制定具体的评标、定标办法,报市交通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九)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十)当众开标。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十一)评标工作组根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由招标单位编写评标报告,按优先次序推荐中标者
(不少于两家),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确定中标单位,报市交通局备案;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
(十三)与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报市交通局备案。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由评标工作组对登记投标的施工企业实行资格预审。评标
工作组必须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资信登记、施工经历、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page]
以及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等综合施工能力进行审查、作出评估。
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项目,不实行资格预审时,应参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报资料;
5、评标工作组对资格预审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由招标单位编写评审报告;
6、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交通局审批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
(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告);
2、资格预审须知;
3、工程概况及招标合同段简介;
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
5、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信贷证明、帐号和投标者的主管
单位证明。
(二)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和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
(三)投标单位的固定资产、拟投入本项目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及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
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投标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
实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并附营业管理手册。
(五)投标单位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开工未完项目及待开工项目,目前承担新工程的实际能力等。
(六)对预分包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经资信登记。
(七)“联合体”的资格审查:
1)“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分别按本条第(一)至(六)款所列内容报送资格预审资料。
2)须持有“联合体”各方法人签章并经公证的协议书副本和推荐的成员作为“联合体”负责人[page]
的授权证书。
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申请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由评标工作组根
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统一审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工作组的评审意见,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市交通局招投标领导
小组集体评议审定,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审定后,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三)资格评审结果;
(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四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标前会的召开及发售招标文件日期和规定、投
标截止日期、投标书的递交方式、开标日期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来源、工期要求、投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要求、
评标原则、报送标书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合同文件格式等。
(三)合同条款:分一般合同条款和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般合同条款作出补充的特殊条款
两部分。当两者出现矛盾或有不符之处,以特殊条款为准。
合同条款应全面、明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形式、付款和结算
办法、工期要求、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工程监理、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的计量与支
付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page]
(五)投标书格式:包括投标信(函)格式,授权书格式,投标保证书格式(银行担保函),辅助
资料表格式,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计算格式等。
(六)设计文件:
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特殊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进行局部修
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
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每一个招标项目
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应严格保密,并在开
标前审定签封。
第二十五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编制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否则须委托有资格
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标底,于开标10日前报市交通局招标办。市交通局招标办委托有资格审查标
底的专业单位进行审核、修改,最终报市交通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编制标底必须按照国家、交通部、省、市有关规定、办法和招标文件对承包者的要求,
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优选,并考虑可能承担的风险程度。建设期内的主要设备、材料、人工价格涨价因
素,一般采用年增长系数或以政策性调价实际发生的差价两种计算方法,在编制标底时要予以体现并在
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标底编制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以内,若标底突破批准的概
(预)算,必须先经原概(预)算批准机关核准。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
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认真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定[page]
代表人签定,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送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格式,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信(函),写明投标价格和工期;
(二)授权书或联合体协议书:
(三)投标保证金(或银行担保函);
(四)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五)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六)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使用的主
要机具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等。
第三十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调整已报的标价,应以正式函件
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投标书
中相应部分以函件的调整价或说明为准。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招标单位不
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除要求填写“投标书”外,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报送投标书的同
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如建议方案合理,能提高经济效益,在评标时将优先
考虑。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递交标书时,应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保
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返还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单位行贿,违者丧失投标资格,并
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四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一般
为45天,大中型项目不应超过90天。
第三十五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市交通局和项目监理工程师及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参[page]
加,投标单位应出席开标仪式,进行公证时应有公证机关出席公证。
第三十六条 开标仪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公证人员或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检查投标箱及投标书密封性;
2、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检查投标书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3、招标单位宣读标价及相关内容;
4、公证人员宣读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5、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及有关纪律。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或经涂改后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五)投标单位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或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改
变,或改变了联合体成员。
(六)投标单位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选择性报价除外;
(七)投标单位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准;
(八)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情况外,投标书中拒绝承担部分工程项目,或对工程量清单中大量项
目未报单价和总价,或擅自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了较大修改。
(九)投标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十)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第三十八条 开标后,评标工作由评标工作组进行,评标过程中,评标工作组可分别请投标者就
投标书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
投标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和报价。
第四十条 开标后,如所有投标书报价均超过标底5%(水运工程)或10%(公路工程)以上时,
招标单位应检查标底计算是否有误,如无误,招标单位可以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慎重审查招标文件,[page]
修改标底,报经市交通局同意后重新组织招标。
对水运工程报价低于标底10%,公路工程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
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
第四十一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质量,
重合同守信用,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评标时,评标工作组应根据上述原则就具体工程要求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投标者的信誉、优惠条件,
已制定出的具体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对投标书逐一评定,以求全面、公正。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工作组的意见,编写评标报告,报招标投领导小组审定。评标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工程概况;
2、招标工程(资审、出售标书、标前会、开标);
3、评标机构及评标原则;
4、评标过程(符合性审查、算术性修正、商务和技术评审、澄清、评标价及比较情况);
5、评标意见,按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单位(不少于两家)。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应在招标单位提出的评标报告基础上,充分讨论和评议,可采用
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也可采用打分制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必须在半数以上,“评标报告”方被视
为评审表决通过。若评审表决不能通过,评标工作组应按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和评议意见,重新组
织评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大中型项目最多不超过40天完成评标定标工作。评
标报告评审通过后,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与评标、会谈及其他
相关工作情况。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者主办
或赞助的任何活动。对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即停止其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合同签订[page]
第四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当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拟定稿(副本)后应在30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与招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七条 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第四十六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
同。中标单位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可由招标单位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十八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向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简称
保函)。保函金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后,招标单位应在5日内将标底、中标单位的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
合同(副本)报市交通局备案。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办理退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手续。


   第八章 管理、监督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投标监督举报机构(包括举报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等)。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招投标行为,市交通局有权宣布招标投标工作无效,并可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
有关部门规定,对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
关监督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page]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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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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