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导读:
在频频发生的车祸中,肇事司机一旦逃逸,伤者的医疗费便常常没有着落。而今后,这种情况将会得到有效改观。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正式下发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我省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3种情形下可申请
按照《实施细则》,我省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目前,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有3种情形,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支付方面,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承担日常审核、拨付职能。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由承办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属支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10个工作日内到位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后,交警应尽快赶赴医院了解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所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达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经确认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卫生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注明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转送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这意味着,对于符合垫付要求的情况,垫付资金一般可10个工作日内到位。
另外,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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