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热点问题解答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年多的时间,广大群众对《交法》的关注程度和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明显提高。一年来,《交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为此,我们编辑了“交法热点问题解答”,以飨读者。
1、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者能否直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形式约定的一种车辆险,该合同的相对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当驾驶员违章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伤害时,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第三者只能向驾驶员和车主要求赔偿,而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交法》所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赔偿的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方式由法律确定,而不受当事人的契约的限制。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在草案阶段,因此直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务中为了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已有法院判例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多久?
《交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做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10天,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间不超过30天。
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要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只是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不是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调取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卷宗,由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做出新的责任认定。
因此,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无须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财产损失的价值?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受损财产的价值。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当事人对财产损失没有争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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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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