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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4 18:14:07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本文法律快车网为你讲述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的知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如何写?如何才能制作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下面是法律快车网为你列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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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15669.5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AM1231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A1L221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08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08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08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到杭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08年10月22日经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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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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