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协议怎样才算有效
导读:
典型案例:
卓×弹簧厂是东莞一家来料加工企业,被上诉人梁某利用自己任厂长之便,私自加工收取加工费、盗卖弹簧厂的物资,后该厂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梁某被送派出所关押。梁某在被关押期间承认其侵犯工厂财物的事实,并与厂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梁某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整,以后不再做损害厂方利益的事情,厂方对此事不再追究其刑事、民事及经济上的一切法律责任。协议书签订后,梁某即交付了15万元给厂方,梁随即被释放。
但后来,梁某因涉嫌盗窃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送劳教1年6个月。梁某在劳教期满被释放后,认为以前签订的协议已经无效,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梁某与弹簧厂的协议书无效,弹簧厂将15万元返还梁某。而卓×弹簧厂、卓×公司提出上诉。东莞中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由于本案中梁某与厂方是因私了而引起纠纷,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协议,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此类情况,而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关键都在于明确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即协议的合法性决定了双方的约定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当事人权利能否实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也就是所谓的“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主处分权利,达成协议,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在本案中,由于梁某未能就其受胁迫的辩称提供证据,因此从已查明的事实可推断双方所签
订的《协议书》是双方意愿的体现。而从协议的内容看实际包括两方面,一是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则厂方不再追究梁某民事责任;二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讲,由于梁某的行为侵犯了卓×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自愿赔偿15万元损失是可以的,但不能因为梁某涉嫌犯罪而推翻双方的协议,因此协议中对民事赔偿的约定是有效的;对于协议注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由于梁某的职业侵占是刑事公诉案件,不属当事人自诉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双方根本无权就此作出约定,因此当事人双方就此内容达成的协议无效。
鉴于当事人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隐瞒犯罪事实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因而协议书此部分内容虽然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内容完全无效,并判决返还15万元人民币赔偿款是错误的,“约定必须遵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梁某请求返还赔偿款是缺乏理由的,故二审法院撤消原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虽然规定“合同自由”,但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必须要明确,协议的合法性决定了双方的约定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当事人权利能否实现。
陈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采写郑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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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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