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法律文书 >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4 16:52:46 人浏览

导读:

粤交航道罚字(第1联)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国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船型号船籍所在地船牌证号码违法事实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执法人员签名: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

粤交航道罚字 (第1联)

基本

情况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点

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执法人员签名: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证件号: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受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素第二联到

缴交罚款;逾期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交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是否当场执行(

97-1800

广东省交通厅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