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导读:
粤交航道罚字 (第1联)
当 事 人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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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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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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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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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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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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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型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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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籍 所 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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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牌 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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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事 实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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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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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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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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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执法人员签名: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证件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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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受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素第二联到 缴交罚款;逾期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交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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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是否当场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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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800
广东省交通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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