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相撞后定损谁说了算
导读:
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汽车(沪A-XXXX)在漕宝路与对方车辆(沪A-JXXX)发生碰撞(双方均为大型货车)。交警部门经查勘认定,对方驾驶员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该公司驾驶员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徐汇评估站评估:对方车辆损失33.5元,我公司车辆损失5364.75元。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未到现场,但该定损员在电话中称,案发当日已经见过两辆事故车,并认可了评估结果。此后,双方按评估价格进行了差额结算,并各自对车辆进行了修理。
事后,对方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给予了足额赔偿,但公司前往自己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由于没有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被告知无法办理理赔。
于是公司请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但对方保险公司认为,他的客户已经就修理费用差价对我方进行了赔偿,事情就应视为处理完毕,他只对自己的客户负责,没有义务为别的保险公司的客户出具定损单。再说,我公司的保险公司也无权以他的定损单作为对我公司的理赔依据。
该公司的保险公司认为,同为保险业,相互间应互相尊重。作为责任的次责方,应尊重主责方的定损。希望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定损专用章的定损单。我公司的保险公司尊重对方的定损价格对我公司进行理赔,以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进而损坏自己公司的声誉。
以上双方都有道理,我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都比较好,无意责怪任何一方。而双方保险公司都认为,应由客户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求得解决办法。
公司说明
我公司是沪A-J04X的保险公司。经查实:沪A-732X是我公司承担第三方保险责任的保险理赔车辆,对于刘某信件中提出“要我司出具两车定损清单,以便提供给对方保险公司作为定损依据”的要求;其作为我司保险车辆出险事故的第三方,若对我司保险事故定损过程有异议,可以会同被保险人与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商议理赔定损事宜,但出具我司定损对方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依据,我司认为此操作方式不妥当。对此处理意见我司已向刘某(沪A-732X驾驶员)作了解释工作。
编者评析
车辆碰撞后,在理赔过程中,双方保险公司应加强相互沟通,共同做好理赔工作,避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但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作为本公司定损依据的举措也是不太合理的,本公司的理赔应该有自己的标准,而不是按照对方公司的标准进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追尾的,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追尾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
随着交通越来越方便,私家车的越来越多,占车位的事也屡见不鲜,遇上各种矛盾就可能出现的砸车事故,砸车属于损害他人物件,是需要赔偿的,那么砸车车辆定损金额谁说了算呢
车辆的定损是车辆保险矛盾较多的步骤,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现场查勘定损。但是很多人对于车辆定损的相关知识依然不太了解,那么车辆定损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