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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莫忘行人安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5 07:57:1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许多地方,人们把搭桥修路誉为积德行善之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一些与此不符的事发生。据报载,一骑女青年夜晚在躲让一辆公交车时,不慎驶入路边正在施工的大坑中,被积水呛死。原因是事故发生地周围看不到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过路行人很难发现这个陷阱。

  在我国许多地方,人们把搭桥修路誉为积德行善之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一些与此不符的事发生。

  据报载,一骑女青年夜晚在躲让一辆公交车时,不慎驶入路边正在施工的大坑中,被积水呛死。原因是事故发生地周围看不到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过路行人很难发现这个陷阱。

  近年来,因道路施工现场警示标志不清、施工废料处理不善而危害行人安全的事件屡见报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此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者家属不知该由哪个单位承担责任,是市政管理部门?还是交通管理部门?或是施工单位?对此,人们的意见很大。

  随着道路建设里程的增多,特别是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的不断改造和完善,保安全、保畅通的任务十分繁重。但是,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伍成分复杂,建设单位的资质也不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较多隐患。人们形象地比喻说,遍布全国各地的道路施工工地,正在成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杀手”。

  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涉及道路路面的施工现场,必须用挡板或围墙围好,或摆放“雪糕桶”、栏杆,并设立明显的交通安全警示牌等。可有的施工单位由于缺乏安全意识,甚至不经国土、城管、交管等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开工。人们呼吁,有关政府部门在对涉及道路路面的工程进行招标时,应将施工安全措施列为参与招标的条件之一

  这样的呼声很快得到回应。今年6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要求,凡是由施工企业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事故损失,将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该企业还将被列入公路建设领域的“黑名单”。

  目前,我们正在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因此,道路改造也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那些积德行善的道路施工企业,在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的同时,也应把行人的安全纳入管理体系,不管有没有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都应该遵循一个原则:道路施工莫忘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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