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醉驾致他人溺水身亡的定性
导读:
核心内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A醉酒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载着李小行驶,因违章超越中心线,与相对方向由孙A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孙A从车上被抛落到路边一口刚挖不久的池塘内,李A与李小当时也被撞晕,不知孙A掉进了池塘,后孙A因溺水而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A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而孙A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是因溺水而死亡。
【律师观点】
李A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孙A发生碰撞,造成孙A跌落池塘后溺水死亡,整个行为是连贯的。李A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法律分析】
1.本案中李A的行为分别触犯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犯。李A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点上存在重合,但具体行为表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且酒后驾车,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此,李A醉酒驾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其行为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意外事故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不认为是犯罪。而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在李A致使孙A死亡一案中,李A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是事先能预见,并不是不可能避免的。因此,李A的行为是过失犯罪。(以上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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