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导读:
交通肇事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在交通肇事案件日益增多、公民诉权意识普遍提高的形势下,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亟需提高依法办案的意识,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交警部门在侦查工作中存在着违反刑诉法和其他问题,据侦查人员反映,其中有些问题还是交警系统的普遍作法。这些问题有的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有的侵犯了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利益。笔者试就办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取证工作违背全面性、及时性原则,形成案件事实的“存疑点”。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交通肇事案件有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会导致某些案件事实无法判定。如,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对此类案件,要收集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救治行为之间的关系,即死因。这里面,包括受害人是当场死于车祸、或者是死于救治不当、甚至死于医疗事故,如果是这样,不能认定“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节。因此,侦查工作中必须针对这些情节进行取证,但是侦查实践中往往忽略对救治过程证据的查证。又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 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类案件侦查机关容易忽略的是死者是否被带离事故现场后,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证据。
二、对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案件该立不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且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驾驶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等六种情形、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即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交警部门的刑事执法中,这类案件几乎无一例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某县交警大队仅在2004年6月立案侦查一件,还是因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到检察机关控告,经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才依法立案侦查的。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人员反映,该司法解释没有转发到交警部门,使得交警部门对这一规定不了解。这应该归责于交警部门对交通肇事刑事法律规定没有全面掌握,因此,交警部门作为交通肇事案件侦查的专门机关,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制约,检察机关应对这一领域加强法律监督,防止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有案不立的发生,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作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交警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
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时,除对证人使用《讯问笔录》外,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以及对立案前的肇事者,无一例外使用《讯问笔录》。侦查人员介绍说,这是他们交警部门普遍的、一惯的做法,原因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前,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可能违反交通法规,因此都使用《讯问笔录》进行调查,甚至对未满十岁的当事人也使用《讯问笔录》。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是在刑事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侦查机关的这一做法无疑违反了刑诉法规定,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此外,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违反这一规定、未履行告知责任也时有发生,这一违反刑诉法的行为剥夺了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
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适用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此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前后的规定都表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将在事故责任认定时承受不利的后果,刑法还明文规定对逃逸的当事人从重处罚。但是,前后两个规定也表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如果未实施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则不能一概认定肇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侦查机关仍应通过勘验现场、提取相关物证、调查有关证人以及其他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可以判明事故责任的,应根据可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如果经过查证仍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逃逸的当事人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侦查实践中,有些案件明显属于双方责任,逃逸的肇事者却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多发日益严重,交警部门的执法任务也日益繁重,他们的工作对交通安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上述问题也反映出交通肇事案件侦查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
延伸阅读: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pcbz/201102189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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