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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渡期赔偿“有点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9 02:59:54 人浏览

导读:

交强险过渡期赔偿“有点烦”交强险已实施月余,在交强险过渡期,一些制度的频繁更替令被撞者要获得赔偿难上加难。苏州的苏女士就因为被撞后要拿赔偿,不得不面对两场诉讼。去年5月23日,苏女士在劳动路上骑

  交强险过渡期赔偿“有点烦”

  交强险已实施月余,在交强险过渡期,一些制度的频繁更替令被撞者要获得赔偿难上加难。苏州的苏女士就因为被撞后要拿赔偿,不得不面对两场诉讼。

  去年5月23日,苏女士在劳动路上骑车,被一辆面包车撞伤。事后,经医院治疗总计花去1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而苏女士也因此休息在家进行调养,单位一年没有支付其工资。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陈某承担全部责任,苏女士被鉴定为10级伤残。而肇事司机由于家庭比较困难,无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直没有对苏女士进行赔偿。无奈之下,苏女士昨日来到沧浪法院,要求立案起诉肇事司机陈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万元的责任。

  但法官告知,由于省法院下了通知,自8月11日开始,所有的道路交通案件,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不再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只有在法院判决后,陈某才可以按照商业保险另案起诉保险公司。原来只要打一场诉讼就可以赔款的案件,因为苏女士只能单独起诉陈某一人,保险公司不再列为被告,导致出了车祸苏女士要获得赔偿,必须打两场官司。

  而在8月11日以前的案件,省高院规定,已经购买商业险的车辆,保险合同没有到期,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6万元之内保险公司无条件赔付。而且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被告共同参加案件的诉讼,省却了当事人很多诉累。

  在今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省高院按照该答复对过渡期内的规定进行了调整,8月11日新规定一出,在过渡期内的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按照商业险的办法处理,而大部分车辆都还没有购买强制险,导致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专业人士提醒,这种操作可能使道交法的价值目标打折扣,今后车主和行人都应该更加注重交通安全。对于车险目前还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怎么办,法官建议应该尽快去购买交强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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