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死亡交强险免赔偿
导读:
来源:劳动午报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醉酒驾车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27万余元的损失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现孙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王某及其雇主马龙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马龙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告王某醉酒驾车,符合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原告夏某某之子、佟某某之夫、张某之父)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核心提示: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根据刑法第133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