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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8 23:58:17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3月15日,尚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尚某系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王某父亲将

2007年3月15日,尚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尚某系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三种: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条例》第二十二条只对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财产损失作了规定,但未对死亡伤残赔偿作出免责规定。对无禁止规定的情形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因此,驾驶人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对受害人的人身伤残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理论支持】

驾驶人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宗旨。对受害人来说,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也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

【相关知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008年2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page]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000元

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000元

16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400元

2008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

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100元

[page]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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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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