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不是交强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
导读:
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因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故肇事司机被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大队认定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死者的家属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肇事司机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交强险应予免赔的答辩意见。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根据国务院所颁布的《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交强险唯一免责的事由;交强险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利益,不应适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交强险承保时,曾向投保人说明了该免责条款,该格式条款对交通事故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不是交强险保险免赔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同事,2009年度代理原告方处理一起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武汉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免赔事由,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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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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