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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对于挂车交强险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8 21:13:29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2月3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保监厅发〔2010〕11号文,进一步明确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对于挂车交强险,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险公司均应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即主挂车交强险实行“双投双赔”

   2010年2月3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保监厅发〔2010〕11号文,进一步明确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对于挂车交强险,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险公司均应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即主挂车交强险实行“双投双赔”。

  

  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厅发〔2010〕11号

  

  发布日期:2010-2-3

  

  执行日期:2010-2-3

  

  各财产保险公司:

  

   2010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意义。甩挂运输是一种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提升运输效率、提高载重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车保险工作。

  

   二、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三、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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