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向交通肇事人追偿"交强险"赔款
导读:
二十出头的安徽小伙子吴国虎没有驾驶证,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货车上路,把一名骑车人撞死了。承保肇事货车“交强险”的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死者家属赔付11万元后,决定向肇事人吴国虎以及肇事货车车主杨某追偿这笔赔款。
经江北法院审判,现已确定,这笔赔款最终由肇事人吴国虎来埋单。吴国虎必须为自己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交通事故回放
去年11月6日下午3点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浙BHN759”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江北宁慈公路上撞上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骑车人死亡。肇事货车逃离事故现场,但很快就被江北交警查获。
经查实,肇事货车系安徽人杨某所有,平时由杨某的姐夫驾驶。事发当天中午,杨某的姐夫喝多了酒,将车交给了同为安徽人的吴国虎驾驶。吴国虎没有驾驶证,当时也喝醉了酒,竟敢接手货车驾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
江北交警认定吴国虎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他的交通肇事行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保险理赔情况
肇事货车在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起先以“事故因吴国虎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因此在去年11月24日向江北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此案经江北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先后审理,两审法院均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交强险”限额内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对于受害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没有相应证据或没有确切的证据而未予支持(本报4月15日曾详细报道)。
保险公司在今年5月18日已向受害人家属给付了11万元的赔款。
赔款追偿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人吴国虎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死人的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为此垫付了11万元赔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吴国虎追还这笔款项。
保险公司还认为,车主杨某对自己的货车管理有疏漏,让无证的吴国虎驾驶上路,对吴国虎造成的事故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将肇事人吴国虎作为第一被告,将车主杨某作为第二被告,向江北法院提起追偿赔款的诉讼。
法院审判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江北法院一审认为,这条规定明确在事故受害人伤残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就享有追偿权。那么,根据举轻明重的规则,在事故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受害人家属的赔款更应享有追偿权。
江北法院一审指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均属于严重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容忍无证驾驶与醉酒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保险公司为损害制造者来埋单,将对社会带来巨大危害。本案第一被告吴国虎明知自己无驾驶汽车资格,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必须承担事故相关的全部责任。
至于本案第二被告杨某,他作为车主有管理货车的义务,但已将货车委托姐夫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他的姐夫将车再委托给吴国虎驾驶,应当事先取得他的同意。本案中,杨某并不知道吴国虎驾车一事,法院认为不存在过错。
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有权向吴国虎追偿向事故受害人家属支付的11万元死亡赔偿金,判令由吴国虎向保险公司归还垫付款11万元。(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罗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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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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