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 为什么比登天还难?
导读:
俸文甫,男,55岁,原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化工厂工人。2000年工厂破产后下岗。下岗后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营运,以此养家糊口、艰辛度日。然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2月12日,俸文甫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路上与一辆两轮摩托相撞,俸文甫被撞成重伤,其中右腿完全骨折。对方支付了2400元后就没有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伤势太重,加上后期无钱治疗,至今仍无法下床。
考虑到对方驾驶人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家庭也不宽裕。尽管对方是无证驾驶(有汽车驾驶证而无摩托车驾驶证),但对方车辆买了交强险,因此俸文甫家人要求对方家长到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家长回复,保险公司的人说,因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会赔钱。
南宁一位律师在朋友处了解此案后,对俸文甫的遭遇深表同情,决定为俸文甫打这场官司。诉状于2008年9月9日递交恭城县人民法院。诉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之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的条文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文关键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双方按照责任大小赔偿。依据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当前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万。也就是说,12万内由保险公司赔,超过部分由双方按照责任大小赔偿。
显然,交通法规定保险公司无论什么情况下、无论肇事双方的责任如何都要赔钱,但不超过12万。交通法的立意就是要保证受害者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保证有钱治疗。这就是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
盼啊盼,谢天谢地,2008年 12月23日,恭城县人民法院在保险公司拒不到庭、拒不答辩的情况下,采纳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申诉理由,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俸文甫人民币121006元(其中医疗、伤残费120000元,财产损失1006元)。超过部分由摩托车主赔偿。
尽管俸文甫对一审法院关于双方责任的判决不满意,但保险公司毕竟赔了大部分,责任大小已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加上法院的同志说只要三方面没人上诉,法院就可以要保险公司赔钱,因此俸文甫在艰难选择中决定不再上诉。
由于没钱治疗,俸文甫早就自己要求出院了,医院一再催去作进一步治疗,没钱不敢去啊!天天数着日子,以为上诉期一过,就可以拿到救命钱了。他天真地认为,保险公司不会上诉,因为这是国家的钱,而国家这钱是专门拿来给受害人治病的。
犹如晴天霹雳,一直拒不到庭、拒不答辩的保险公司,却在2009年1月8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状。理由一是被告人无权告保险公司,这个理由太荒唐,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受害人既可以通过车主起诉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起诉。理由之二是摩托车驾驶人是无证驾驶,不能纵容。这个理由也荒唐,对无证驾驶,交警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判刑。保险公司也可于次年提高该车保费。绝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不赔钱,损害受害者利益,也违背了国家设置交强险的初衷。
2009年4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二审庭。二审中俸文甫家人自我感觉还是不错的。他们坚信桂林的法官比恭城的法官水平更高。二审后一家人很高兴。
然而,希望渐渐变成了失望。二审开庭后至今,终审判决仍迟迟未下。俸文甫听人说,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在受理上诉之一起一般三个月内判,唉……
交强险的钱,其实既不是保险公司的,也不是国家的钱,而是车主凑的份子钱,是投保人委托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代为赔偿,交强险保费属于全体投保人共有。交强险一年实际赔付44亿元,而运营费用高达141亿。吃得也太狠了!
为什么交强险只强制车主而不强制保险公司,不公平啊!
为什么一定要让受害者伤害了身体又伤透了心!
保险公司等得起,俸文甫们等不起啊!
保险公司可能会搬出07版《交通法》出台前保监会、保险公司的各种条例作辩解,但07版《交通法》是新法,是上位法,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下位法、旧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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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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