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车未年检为由拒绝被盗赔偿
导读:
核心内容:车主投保了交通事故保险,车辆被盗,但保险公司以车未年检为由拒绝被盗赔偿合理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相关交通事故理赔案例。
【案例介绍】
2010年5月12日,张先生为他的爱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及各项交通事故保险,具体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等六种,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12700余元。不幸车辆在当年12月被盗。张先生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向保险公司交验了车辆的行驶证等证件。三个月后,车辆仍无下落。
张先生于2011年3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虽然张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但他的行驶证未进行年检,应适用保险条例中的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检的保险无效的规定。张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双方在合同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投保汽车必须进行年检,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绝理赔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张先生未进行行驶证的年检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条例对双方的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35万余元。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业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保险合同的组成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并且“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单是投保人填写交给保险人表示订约意愿的书面文件,投保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的,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即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所必须包括的内容,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订立合同的时间。特别条款是在基本条款之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其他事项所作的特别约定。批单是在保险合同变更时对保险合同批改内容的记载。
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依据却并没有出现在构成保险合同的任何文件中,张先生在订立合同时根本不知有这样一项保险合同的免赔事由,即双方当事人并未对这项内容达成合意,所以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理赔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等于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条款硬塞进合同,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败诉。
【律师提示】
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在构成合同内容的文件中,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构成合同内容,任何一方无权主张。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例一位车友开一辆捷达车两年了,每年都上全险,因此对爱车的保障十分有信心。不久前,车辆丢失。去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答复是
机动车到了该年检的时候,千万别忘了去年检,否则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是分文不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就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诚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机动车性能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要定期年检。如果没有办理机动车年检怎么处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没有
车辆年检过期未检如何处理,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一、车辆年检过期未检如何处理1、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予理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