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被盗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导读:
车辆在洗车店丢失,引发保险公司赔偿纠纷,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包赔全部损失。
2011年4月23日,原告张某将单位的一辆北京现代汽车停放在北京市一汽车美容洗车店洗车。45分钟后,张某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之后,张某与洗车店达成协议,洗车店一次性给付原告公司3个月的交通费2万元,除保险赔偿金外,洗车店自愿再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偿4万元。
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提出,汽车是在养护期间被盗属免责情形,且原告方已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保险公司可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认为,洗车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且原告方与第三者协议是除保险赔偿金外另外支付4万元,而2万元已明确是交通费,该项费用不应包含在保险的灭失的直接损失中。按折旧、免赔率计算,全损时保险赔偿金为15W元,扣除原告方已获得的赔偿3万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终审则维持原判。
北京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表示,洗车是否属于养护,保险人可据此免责。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汽车养护通常是指为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以及为提高汽车的使用质量、使用寿命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等处理维护行为,最基本的包括检查机油、轮胎气压、还有如电瓶、空滤、皮带线路、灯表、配置等按要求养护检查。可洗车仅是对汽车外观进行清洁处理,尚未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汽车养护处理程序。且从含义上理解,养护期间的损失,一般应指养护方造成的损失,被盗应不在其中。故洗车与汽车养护应属不同概念,该案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不能成立。(交通事故赔偿)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案情回放2009年8月23日,陈某为其新购买的福克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09年8月24日至2010年8月23日止。在保
沈先生为自己的丰田吉普车购买了保险额为83万多元的全车盗抢险,后该车在广东省清远市被盗。当沈先生向承保的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依该车套用他人资料
市民于某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办理了相关保险及车辆盗抢险后,将车放在一汽车租赁部租赁,汽车被盗。于某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于某改变汽车使用性质为由拒赔。日前,云龙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