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车未上保险即丢失 代办公司被判退还费用
导读:
河北的于先生在北京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可刚提车两天就遇到盗车贼。于先生原本想找保险公司索赔,却发现代办保险的汽车贸易公司还没给他的车上保险,还推卸责任。无奈,于先生只好将汽车贸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及退还代办车辆保险费和购置税款共计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
于先生诉称,2009年12月23日,他在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双方约定车价为33600元,汽车贸易公司承诺全程代办上保险全项,并代原告交纳该车的购置税。汽车贸易公司在收到他支付的3.8万元后,让他将车开走,并告诉他保险会在24日0点生效。2009年12月25日晚上,他将车停放在居住地小区胡同,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被盗。他立即报警,并找到汽车贸易公司要保险单。此时,他才知道汽车贸易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买的车上保险,连销售大票也没开出来。这直接造成了车辆被盗却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的后果。为此,他找到汽车贸易公司理论,要求赔偿,对方却以他没办好暂住证为由,推卸责任。
无奈之下,于先生只好将汽车贸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汽车贸易公司一次性赔偿其车辆损失及退还代办车辆保险费和购置税款。
法庭审理中,被告汽车贸易公司同意退还代办车辆保险费和购置税款共计4400元,但该公司辩称,公司仅是代办保险,未承诺全程包办,且交车后公司不再对标的车辆灭失承担责任,因为于先生没有暂住证,办不了保险,公司也没有承诺保险24日0时生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先生自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车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于先生支付了车款,被告公司亦已将车辆交给于先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买卖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由于先生承担;依据常识及相关规定,卖车单位不可能也不允许买卖保险,被告公司收取保费应属代办性质,其在买卖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故对于先生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被告同意退还购置税、保费等其他费用,法院不持异议。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退还于先生代办车辆保险费和购置税款4400元,驳回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作者:王雪席引路基本案情:2009年12月5日,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并立即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王先生开着新车在去顺义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
保险买了5天,为了躲避管理,林伟每天开着无牌照车上路,谁知未得意两天,汽车追尾,损失3000多元,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上个月,林先生买了一辆现代,同时用发动机号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