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肇事请求保险公司分担被驳回案
导读:
2011年5月6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鹏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9日18时许,邵成刚骑自行车撞到由被告许彦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后方向失控撞到王述亮所有的由马建华驾驶的变形拖拉机,造成邵成刚死亡的交通事故。王述亮在鹏程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本院判决,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邵成刚亲属1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许彦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应该投保交强险,但其未投保,使得本该由两份交强险共同分担的12万元赔偿款由鹏程财保宿迁支公司独自承担,故起诉要求被告许彦返还应该承担的部分计50100元。
法院认为,鹏程财保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国家实行交强险的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共济性。虽然被告许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交强险,但原告鹏程财保宿迁支公司以此为由,在赔偿后向被告许彦进行追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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