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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案例--未及时报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05:28:48 人浏览

导读:

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投保的车辆如果不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管部门报案,那车主损失的保费可能上万元。日前,一起因投保者在事故发生12小时后才向交管部门报案而引发的纠纷,在浦东法院审理。因原告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投保车主只能获得理
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投保的车辆如果不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管部门报案,那车主损失的保费可能上万元。日前,一起因投保者在事故发生 12 小时后才向交管部门报案而引发的纠纷,在浦东法院审理。
  因原告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投保车主只能获得理赔金 6 万余元,而如果投保车主及时报案,那车主获得的理赔金将达到近 11 万元。
  今年 2 月,四方房产公司司机驾车在浦东杨高南路上突然撞向路边隔离栏,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肇事司机将车辆开离现场。因该车此前已投保,四方公司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对事故报案,四方公司却在次日早晨 7 时才到交巡警大队报案。经交管部门认定,对这起事故,肇事司机负全责。
  然而,令四方公司不解的是,事故发生迄今,保险公司既不现场勘查,也不评估车险,四方公司只得自费勘估并在之后起诉保险公司。
  在审理中,保险公司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称,原告不及时向交巡警报案,也不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因此原告有过错,自己应承担部分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出险后,原告未按约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未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违反合同,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考虑到原告第二天报案,并按约通知了保险公司,对履行合同中的过错已进行了补救,故被告也应酌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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