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明细
导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导致他人死亡,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该积极对受害者家庭进行赔偿,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国家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明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1、第一类:死亡受害人对其有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如父母对子女,未成年子女就是被扶养人;
2、第二类: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设被扶养人年龄为A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为K,长沙市2017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可有: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上一年度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1420/10630元/年) × 由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三)医疗费(死亡抢救之前)
根据伤者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相关治疗、诊疗票证确定。
(四)误工费
1、范围:包括死亡受害人抢救治疗期间误工费+家属丧葬事宜期间误工费。
2、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① 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确定。
② 误工收入计算如下:
被误工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被误工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误工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死亡前护理)
由护理人员的护理时间和工资收入,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六)住院伙食费
住院天数依照入院、出院证明确定。
(七)营养费
以医嘱或者鉴定结论的记载为赔付原则,具体裁判数额或裁判方式(按天计赔或一次性赔付)酌情确定。
(八)精神抚慰费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其他
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明细的相关内容,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人需要依法对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双方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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