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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7 11:38:51 人浏览

导读:

对于交通事故管理来说,一般是属于当地管辖法院进行管理,如果要诉讼到法院的话,我们需要去进行申请诉讼状书。对于交通事故来说,我们可以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并且可以进行索要赔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对于交通事故管理来说,一般是属于当地管辖法院进行管理,如果要诉讼到法院的话,我们需要去进行申请诉讼状书。对于交通事故来说,我们可以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并且可以进行索要赔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交通肇事案件管辖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旦诉至法院,权利人要考虑的是要到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类纠纷按性质属于侵权类纠纷,因此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就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就是肇事人住所地。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一个管辖法院,即可以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可以按照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计算。如原告为便于自己的诉讼最终选择在丁市起诉,但是原告认为甲市的赔偿标准要高于丁市的赔偿标准,因此原告可以在起诉时按照甲市的赔偿标准提出诉讼请求。

  因此,如何选择管辖法院需要充分考虑权利人自身的便利,以使权利人更快地得到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有原告主体资格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

  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应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造成损失的,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本文也不可能将所有情况全部概括,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处理。

  第二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这里的“人”可包括:

  1、公民。

  公民应包括前面第一类所划分的所有自然人。同时应包括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公民。这些人在发生机车交通事故后,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同时可能财产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在人身权未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其受损失方均有权作为原告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其所受损失。财产损失一般应包括:受损害人穿戴的服装、佩带饰物等;随身携带的物品;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损等。只要是遭受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主张权利。

  2、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可能是执行职务行为的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如果这些人携带的物品被损害,由于物品的所有权为单位所有,那么,单位即可作为原告。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如果车辆驾驶人驾驶的汽车被损害,汽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是单位,单位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三、交通事故中要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一)项中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就是被损坏车辆的修车费。修车前,最好和保险公司、对方当事人协商好,否则理赔时比较麻烦,保险公司会不认可许多维修项目。对方当事人也会找理由拒绝赔偿其中一些项目;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就是车上的货物,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因交通事故已经丢失或损坏,应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较难获得法院支持;车辆施救费用,就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施救单位出动人员、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事故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解答,发生交通事故最好解决的办法,便是与对方进行协商,简单处理,如果事情比较严重,涉及的范围会比较大,可能需要邀请律师中间介入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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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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