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后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导读:
有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会比较害怕或者是担心就先开车走了,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当做为逃逸,但是有时候逃逸可能不构成犯罪,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什么情形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逃逸后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我们先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情形: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以交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反之,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即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逃逸后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问题的详细解答,符合逃逸情况的就会被判定为逃逸,如果不符合上面的要求就不会判定为逃逸。但是我们不能钻法律的漏洞。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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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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