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者不仅要身体承受巨大痛苦,还要负担高额的医药费,根据规定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赔偿之前需要先对伤者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作为赔偿的计算基数。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1、医疗费按时间发生的费用赔偿。
2、误工费按时间误工时间和实际收入计算。
3、护理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营养费按实际伤情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计算。
6、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伤残系数乘赔偿年限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计算。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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