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车辆怎么拿
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是需要交通事故方来进行处理的,处理完成之后才是能够彻底解决的,解决好之后才能去交警部门拿回自己的车辆。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后车辆怎么拿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员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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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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