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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19 12:44:10 人浏览

导读:

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是需要进行审查核准的,主要是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止错误。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是需要进行审查核准的,主要是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止错误。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

  1、是否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一切的责任都是围绕着损害结果的产生而产生的,如若没有损害结果,则不存在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

  2、当事人驾驶过程中是否有交通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理解为客观上当事人是否能够遵循了道路车辆交通行驶规则的规定,主观上当事人是否属于疲劳驾驶或是醉酒驾驶等情形。

  3、当事人是否有驾驶资质。如果驾驶员没有正规的驾驶资质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则必然存在着一定事故责任。

  4、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自我处理。包括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后的行为情况。诸如,对于事故发生前的征兆,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回避措施;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是否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而避开了自己在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其他可能影响事故程度级别的当事人的自我处理行为。

  三、事实认定原则

  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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