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包括哪些
导读:
误工费再各种损害中都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也是当事人所主张的常见的、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交通事故误工费包括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误工费数额=误工时间×(应得日收入-实际日收入)
公式说明:
1、误工时间一般以“天”为单位,司法实践中可依据司法鉴定的“误工期”确定,也可依据医嘱记载的时间确定,如果伤者在医嘱确定的休养时间内恢复劳动了,则按实际发生的误工时间确定。比如老王住院30天,出院诊断证明上写出院后全休3个月,结果老王休养了2个月就正常上班了。老王的误工时间可能被认定为30+60=90天。
2、应得日均收入和实际日均收入都是指在误工期间的收入。
第一,这里的收入不能狭隘理解为工资,还包括劳务费、个体户收入等其他形式收入。
第二,关于实际日收入,比如在伤者休养期间,用人单位继续给伤者发工资,这部分工资就属于误工期间的实际收入。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计算误工费损失时该部分收入将被扣除。比如(2017)京0114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 5.张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一节,由于其未提交误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按照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误工期为180日,按照每日100元标准计算。由于张振京在住院期间收到工资收入4100元,故本院将在误工费中予以扣除。”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该规定,可将误工费界定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不能正常工作、劳动而发生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那么,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误工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奖金系因伤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工资收入的合理性,此种情况下,奖金应当作为误工费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不能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期待利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工资构成了误工损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误工费和工资损失完全画等号,这样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侵权法的财产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期待利益从性质上来看应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工资和奖金同属期待利益,只是可期待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在侵权事实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可期待程度偏弱就不予赔偿。
1、数额范围浮动大。由于不同行业间收入水平的差异及个人能力差异的存在,误工费的数额在不同案件中,相似情况下,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2、证明形式多样化。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从事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收入方式,相应的证明其收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单、台账、服务合同等。
3、计算标准的多样性。一般来说,误工费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的,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且“实际减少的收入”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这种情况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就涉及到多个标准的选择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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