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都有哪些规定
导读:
为了更好地管理交通秩序,处理各类突发的交通事故,我国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不仅仅道路交通法规,海上也有自己的交通安全法。那么海上交通安全法都有哪些规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七章海难救助
第八章 打捞清除
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五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港监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按法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主管港监机构还应当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有关单位。
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
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的;
(三)拒绝或阻碍港监机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证词隐瞒事故真相的。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列情形,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海上交通安全法都有哪些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分为十二章,对于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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