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影响都有哪些
导读:
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事宜及责任划分,而某些情况会影响交通责任划分。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影响都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六)模糊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职责的承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交强险。交强险的特色在于:四大类补偿项目均可进行补偿,且不区别事端职责,在限额内可不考虑事端职责份额全额补偿。因交通事端形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交强险投保的**公司在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交强险限额总计为12.2万元,其间医疗费用类补偿限额为1万元,包含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逝世伤残补偿限额为11万元,包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逝世补偿金等;财产损失的补偿限额为2000元。
2、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的特色在于:不区别各分项限额,但是有总额的上限,在两边对事端均负有职责的情况下,商业三责险需求考虑事端职责份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假如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由商业三责险投保的**公司依据事端职责份额在稳妥范围内补偿。
3、自己承当。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不足以付出悉数补偿的,剩下部分的补偿职责由被告自己承当。事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应该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在强制险补偿之外,再依照职责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影响都有哪些的信息,由上可知,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是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协商相应的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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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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