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评估吗,车辆损失如何定损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交通事故需要评估吗,车辆损失如何定损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当地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评估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鉴定后,车主有权在损失评估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资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评估鉴定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评估鉴定机构,待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补充评估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当地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评估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计算其损失金额。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按相应的责任负担。鉴定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规定执行,并在业务场所公开张挂《收费许可证》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各车主先行自付各车的鉴定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方先行交付鉴定费;价格事务所收取鉴定费时,先给交款方开具临时收据,结案时交款方凭临时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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