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书还用写经过吗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交警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等,这也是比较公平的处置方式,能给最大程度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内容感到好奇,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书还用写经过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内容包括如下一些:
1、事故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事故道路的基本情况、天气状况等;
2、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起因、导致的损害结果;
3、证据及原因:交警通过事故检验与勘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得出的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事故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或是事故属于意外原因的分析;
5、落款加盖章: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名称及日期。
6、一般末尾还需告知被送达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以及事故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调查后,还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还需要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确定或者验证。需检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听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后,应当由另外的技术人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认定不服的,申请复核。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书还用写经过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书是需要写明事故经过的,除此之外,还需要写明基本情况,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等等,如果我们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核。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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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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