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
导读:
如果打算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话,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定好诉讼的被告是谁。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被告多,则损失更易填补,但这并不是说受害人能随意起诉。谁是诉讼主体,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详细如下:
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乘车人受伤又区分以下情形:
(1)自己方无责,对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
(2)自己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如座位险的情况)。
(3)自己方主责、同责、次责或者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形。
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和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的被告的确定需要自己做出一定的材料分析,因为交通事故一般情况是较为复杂的,所以自己如果获悉的当事人的情况,但是无法确定被告人,那么在理论上肯定是需要进行程序的操作,进而确定自己的诉讼对象,进而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
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应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造成损失的,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本文也不可能将所有情况全部概括,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处理。
其次,对受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而产生的特殊费用来划分主体可分为以下三种:1、享受死亡补偿费的死者家属;2、死者、伤残者的被扶养人;3、因发生机动车损害事故而支出必要交通费或其它费用的死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的全部内容。被告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话,是会被驳回诉讼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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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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