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导读: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的伤残的话,是需要去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那么需要哪些材料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6、律师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你的时间,影响你权利的保护。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的全部内容。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否则便不具有效力。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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