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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司法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7 11:51:35 人浏览

导读:

每个人的笔迹其实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写字习惯都有区别,通过笔迹可以确定一个人,所以笔迹鉴定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手段,就笔迹鉴定司法程序、笔迹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笔迹检验的原理,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每个人的笔迹其实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写字习惯都有区别,通过笔迹可以确定一个人,所以笔迹鉴定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手段,就笔迹鉴定司法程序、笔迹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笔迹检验的原理,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笔迹鉴定司法程序

  笔迹鉴定程序是:

  (一)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二)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三)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四)鉴定机构接收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五)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笔迹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二)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三、笔迹检验的原理

  (一)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

  (二)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

  (三)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

  (四)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

  (五)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

  笔迹鉴定实际上就是根据人的写字习惯等因素而进行的鉴定活动,笔迹鉴定也是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司法证据,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笔迹鉴定司法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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