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轻伤量刑标准
导读:
受害人如果遭受伤害,是要进行司法鉴定伤情的。根据伤情的严重成程度,获得相应的赔偿标准。但一般重伤做司法鉴定的比较多,而轻微伤大家总觉得不是那么重要。但是要想得到应有的赔偿,轻伤也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那么,司法鉴定轻伤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是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导致轻伤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或管制或拘役;导致重伤的,量刑起点为3到10年有期徒刑。
其次,是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轻微伤的下限和上限。上限为轻伤二级的下限,下限为构成轻微伤的最低门槛标准,凡是达到轻微伤下限而未达到轻伤二级下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凡是未达到轻微伤下限的损伤其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或者称为皮肉痛苦。
2、轻微伤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就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看,主要是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情节或者量刑情节,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或者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从重的情节。
司法鉴定意见是可撤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还可以找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四十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司法鉴定轻伤量刑标准”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轻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最终来确定如何量刑和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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