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火灾认定结果
导读:
通常情况下在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是需要对火灾的原因以及后果等进行认定,之后会出具相应的火灾结果认定书。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对于火灾结果认定书不服的,那么不服火灾认定结果怎么办?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可以自收到《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向消防总队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不服火灾认定结果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不服火灾认定结果的救济方式是可以向消防总队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申请对火灾事故结果进行重新认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复核只能复核一次,以一次为限。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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