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结果
导读: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结果主要有几个方面:
1、司法鉴定结论的内容层面。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2、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层面。
如果发现鉴定书表达不规范、逻辑层次不清晰等,欠缺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应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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