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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司法鉴定、拍卖不再指定专门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14:43:25 人浏览

导读:

由云南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三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今日正式实施。《新规》取消了法院对委托机构选择的确定权,法院自身审判、执行部门均不再染指其中,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全部归口司法、商务行

  由云南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三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今日正式实施。《新规》取消了法院对委托机构选择的确定权,法院自身审判、执行部门均不再染指其中,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全部归口司法、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司法辅助工作。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为改变以往由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自行指定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做法所带来的弊端,消除社会上对此项工作产生的“暗箱操作”、“内部指定”等误解给法院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之间建立起“隔离带”、“防火墙”,归顺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的管理,省高院在经大量调研并征得省司法厅、省商务厅一致意见后,3家联合制定出台了前述《新规》。

  据了解,《新规》共计五章二十八条,其中规定,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不设立进入门槛,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不良机构进行淘汰;统一了法院对外委托的内设机构,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委托机构的选择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协商选择是首选,取消法院对委托机构选择的确定权;实行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可能面对不利鉴定、评估、拍卖结果的风险意识;实行做出结论前征求意见制度,将鉴定中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结论做出前;实行机构选择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制度,强化实时内部监督;确立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及时解决。

  田成有坦言,过去,一个审判或执行案件,经几次鉴定或拍卖,结论和价值却相互矛盾、物非所值,当事人不满,公信力下降。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使得法院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公正性和权威性备受诟病。从即日起,这种状况将得到全面的改观。

  据悉,这次云南针对鉴定、拍卖等司法辅助工作进行的司法改革,在全国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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