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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机构同标的 九个月内两次评估价差900多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12:45:58 人浏览

导读:

[案例来源]:武汉房地产网[案情摘要]:峨眉山市万年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年所)对一宗已经其评估为2350余万元的酒店财产,在房地产大幅增值的情况下,在九个月后,又将其评为1400余万元,价值缩水900多万元。当地法院以第二次评估为参照,通过拍卖以1200万元的价
[案例来源]:武汉房地产网
[案情摘要]:峨眉山市万年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年所)对一宗已经其评估为2350余万元的酒店财产,在房地产大幅增值的情况下,在九个月后,又将其评为1400余万元,价值缩水900多万元。当地法院以第二次评估为参照,通过拍卖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酒店资产进行处置,抵偿其债务。 近日,峨眉山市红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燕公司)因对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该公司所属“红运酒店”财产一案不服,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正式提起了数额高达1205万元的国家赔偿。据了解,乐山中院已经受理此案。
[案例正文]:

  价差悬殊的两次评估

  2005年6月20日,红燕公司委托四川万年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年所)对“红运酒店”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354.1172万元,该评估报告书中载明其有效期为一年。事隔不到9个月,该公司因卷入一场债务纠纷,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又委托万年所对该酒店进行“现值评估”,2006年3月14日,万年所第二次评估价值为1411.9625万元。

  前后9个月时间,在没有改变评估范围与对象,而且房地产价值大幅增值的情况下,同一家评估事务所所得出的评估数额相差942.15万元。红燕公司负责人晏运洪表示,评估机构偷换概念,法院委托“现值评估”,结论却是“资产处置评估”,对此,评估机构不能自圆其说,“非常荒唐”。

  万年所:评估价差属“正常”

  同一机构,对同一标的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作出的评估价值差别为何如此之大?万年所负责人谢永蓉说,两次评估目的不同,报告用途不同,因此所取参数也不同。此外,资产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谢解释道,第一次是应委托方要求,确定该次评估价值类型为“持续经营价值”。而第二次是应人民法院对该酒店执行强制清算的要求,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因此确定其评估价值为“清算价值”。此外,谢认为两次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已发生变化:第一次评估的对象和评估范围为委托方申报的整体资产,包括已办证和未办证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施、车辆及库存商品;第二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法院委托评估的已查封的属公司名下合法产权的房地产及设施,因此有一部分未取得权属的土地未纳入评估范围。

  因此,谢认为该所评估合法合规,两次评估的价差是“正常的”。唯一的“瑕疵”是有些地方文字表述得不够清楚。“就算他认为评估价值低了,但这仅作为法院公开处置资产的底价参考,又不是评估价值就是他的处置价。”

  当事人:评估机构不能自圆其说

  对于评估机构的说法,红燕公司负责人晏运洪称“根本不成立”。晏认为酒店的低价处置与太离谱的评估价值有直接关系。

  对于万年所解释的两次评估目的、用途不同,评估价值类型、方法、所取参数也不同的说法,晏质疑:既然如此多的不同,为什么两份评估报告里所写的遵循原则、评估假设条件一字不差?

  万年所在向记者提供的相关书面解释材料中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装饰的折旧年限为5-8年,第一次评估时按持续经营条件取8年;第二次评估时,考虑市场对装饰损失的认可度取5年,引起评估值差异354.25万元。”对此解释,记者采访了成都有关资深评估师,他们认为,一个机构内部,针对同一标的,在宏观市场环境未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其评估参数的选取应保持一致性。

  证据资料显示,2006年3月9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达的评估委托书中明确要求万年所进行现值评估。据资深业内人士解释:此处“现值评估”系指现有的公开市场价值评估,而现值评估与处置评估是根本不同的。本案中万年所将现值评估改变为“资产处置价值”评估,是违反行业评估规定的。

  同一机构,同一标的,两次评估,价差900多万元究竟是违规还是合理?乐山市中级法院将于近日举行听证会,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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