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留下两份截然相反房屋遗嘱 兄妹三人反目
导读:
然而,在2005年6月,刘某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撤销了当初立下的遗嘱,并再次立下一份遗嘱,将房改房一套及其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王某、女儿王某继承。2006年7月,刘某因病死亡。此后,王某与王某、王某因继承房产一事多次发生争端,不仅撕破脸皮,甚至大打出手。2006年8月,王某、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基于刘某所立的遗嘱,于2006年11月判决房改房归王某、王某所有。
判决生效后,王某心有不甘,房子虽然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但却是自己一人出资,而且母亲承诺死后该房子归自己继承。该约定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母亲另立遗嘱,将房子处理给他人,是违约行为,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在2006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王某返回购房款23285.02元并赔偿损失18.73万余元(房产增值部分)。
王某、王某则认为,王某起诉的房产系母亲刘某所有,他没有房产所有权,自然也就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兄妹二人是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了房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也无权起诉他们;房改房是与工龄挂钩的,王某没有享受该套房改房的权利,因此不存在经济损失。
经评估,该房改房现在价值为22.76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与母亲刘某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已按合同履行了支付房款的全部义务,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将房屋遗嘱给王某、王某继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刘某已死,其遗产由王某、王某继承,故王某、王某应在接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因此,王某要求王某、王某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关于王某的损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损失予以支持,其他损失,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王某、王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3285.02元,赔偿王某损失1502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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