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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税务司法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10:07:14 人浏览

导读:

【税务司法鉴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关键在于提高衔接机制法律基础的层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能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1.完善立法
【税务司法鉴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关键在于提高衔接机制法律基础的层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能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1. 完善立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司法化。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 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很大。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如移送的具体条件、如何移送、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严格界定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移送刑事案件和不依法接受案件移送的机关的法律责任,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多涉及随案移送证据的转化和使用问题,如涉税案件、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案件,由于相关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采信: (1) 对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提取的,经审核后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在法庭上出示。(2) 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调查、谈话、询问笔录,以及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笔录、自书材料等言词证据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制作或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力原因(如原证人、陈述人死亡) ,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它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3) 对于行政法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扣押清单等,如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司法机关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

  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如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的信息共享。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判决等有关情况。《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工作联系的意见》(2004 年3 月) 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要建立、健全信息联络机制,为行政执法特别是后续追究刑事责任争取主动。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是跨行业作案,单一由行政执法机关截获的往往只是违法信息的表面现象,如果信息渠道畅通、反应敏捷,部门之间协调有力,就可以及时将表面上互不关联的现象联系起来,凸显事件本质或真相,从而作出正确的处置反应。

  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可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及保全等问题向公安、检察机关咨询,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立并完善由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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